修訂后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44號,以下簡稱條例)將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這是繼2002年修訂之后的第二次修訂,由原先的74條增加到101條。
新版《條例》相對舊版改動的地方比較多,以下是與舊版《條例》相比的主要變化:
一、新增內容或制度9項:
1、;方古c限制制度;
2、使用許可制度;
3、安全生產許可制度;
4、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;
5、易制爆;饭芾碇贫;
6、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;
7、作業(yè)場所和安全設施、設備安全警示制度;
8、;泛托禄瘜W物質環(huán)境管理登記;
9、;翻h(huán)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。
二、重大調整8項:
1、危化品的重新定義;
2、下放了;方洜I許可審批權限;
3、劇毒化學品的購買;
4、劇毒化學品的運輸;
5、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記;
6、對;穼嵤┍O(jiān)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農業(yè)部;
7、將每兩年一次或每年一次的安全評價調整為每三年一次;
8、;飞a、儲存企業(yè)的前置性審批;
9、生產許可制度;
10、加大對;飞a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。
三、取消制度2項
1、取消對危化品廢棄環(huán)節(jié)的管理條款;
2、取消;钒b物(容器)定點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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