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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11/4/18 來源: 吉林省泰和試驗機有限公司 閱讀次數(shù):237
昨天,上海一家公司,以“涉嫌倒簽合同審定日期”為由,將國際權(quán)威認證機構(gòu)挪威船級社的北京子公司告上了朝陽法院。該案被稱為“中國碳減排行業(yè)第一案”。
上海太比雅環(huán)保有限公司(簡稱太比雅公司)起訴國際權(quán)威認證機構(gòu)挪威船級社的北京子公司北京的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(簡稱挪華威公司)一案,昨天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。
太比雅公司認為被告出具報告“審定日期倒簽”,導致公司對客戶違約,且“損失巨大”,訴求被告更改審定日期、退還審定費用并公開致歉。
被告方則認為審定符合程序,未給原告及其客戶造成損失。
據(jù)了解,該案被稱為“中國碳減排行業(yè)第一案”。
“30萬歐元碳減排額度”委托認證
該案起因涉及三個公司: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(簡稱華光潭公司)、太比雅公司和挪華威公司,其中挪華威公司的“上級”挪威船級社,是較早進入CDM(清潔發(fā)展機制)和自愿減排項目、并經(jīng)過聯(lián)合國認證的機構(gòu)。
太比雅公司方面稱,2008年,華光潭公司準備運作碳減排交易,若一切順利,初步估計該項目的年收益將近30萬歐元。因申報程序比較復雜,華光潭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運作該項目。
太比雅公司稱,企業(yè)參加自愿減排項目,必須獲得認證機構(gòu)簽發(fā)的碳減排額度,然后才能通過轉(zhuǎn)讓額度獲益。2008年11月13日,公司與挪華威公司簽約,規(guī)定由挪華威公司負責認證,從而啟動華光潭公司的碳減排額度認證項目。
原告訴求變更意見書日期
在昨天的庭審時,太比雅公司起訴稱,按協(xié)議,被告挪華威公司應于2009年11月19日前,提供關(guān)于華光潭公司的審定意見書。直到當年11月30日,被告才向公司發(fā)出一份否定性“審定意見書”,但簽署日期卻為2009年11月19日。
“我們認為這是日期倒簽。”太比雅公司代理人稱,被告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(nèi)履行義務,華光潭公司錯過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時限,并指責原告違約。
太比雅公司請求法院判令,挪華威公司更正意見書日期、退換項目審定費用24萬余元并書面公開道歉。
被告指責原告起訴“為施壓”
庭上,被告挪華威公司代理人表示,被告只是挪威船級社的分包商,項目的具體認證和審定由挪威船級社完成。因此,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。而且,華光潭公司審定沒有通過認證,被告在2009年11月19日前就已電話告知,同年11月30日交付書面材料既不違約,也未給被告及華光潭公司造成損失。
被告同時指責原告太比雅公司,未能按約定支付現(xiàn)場訪談費用,存在給付遲延情形。原告訴訟的目的是想“給挪威船級社制造壓力,為其將來的項目出具肯定性意見。”
因原告方提出退審定費并道歉的調(diào)解意見,遭到被告拒絕,法庭宣布不再調(diào)解,擇日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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